沙河口区个人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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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口区个人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

作者:大连安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8 08:36:55

生活中,我们总能看到一些简单粗暴的广告:厂家直销,一手最低价拿货!别的地方标价好几百,甚至好几千。为什么两件完全相同的产品,销售价格却相差几十倍!据报道,浙江某体育用品公司的车间里,同一条生产线上,同时生产着两种鞋:一种是贴牌生产国外某知名品牌的童鞋,出厂价每双65元,贴了牌到商场里卖三四百元;另一种是这家鞋企自主品牌的鞋,卖五六十元一双。两双鞋的成本差不多,一毫一厘的精工细作,却以极低的价格出售。

品质虽好,但没有品牌,无法为自己更好的包装,在市场上也没有属于自己的位置。虽说品牌塑造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是品牌可以衍生出更多的产品,而产品在这个发展如此迅速的社会并不能长久的存活下去,也正是因为没有品牌的原因。衣食住行方面,我们购物时无法从外表去判断一个产品的质量好坏,材质的优劣,只能依靠品牌自身建议起来的影响力及品牌的后续服务承诺。

没有百年的产品,只有百年的品牌。无形资产也能生金吐银,品牌和商标虽然不是一回事,但是品牌跟商标是密不可分的。就品牌而言,只有在被注册成商标并依法正确使用时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商标除了可以用来抵押融资,还可以通过许可、转让、拍卖、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变现增值。

所以,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会随着企业品牌的创建和推广、企业产品知名度的提高等不断的增值,任何一家希望将来能够把自己品牌做大的企业,一定要先把商标进行注册,才能保证未来的长远发展。如果没有一个注册成功的商标,企业很难做大做强,即使做大做强了,也会因为商标没有注册而造成很大的损失。

企业在大连商标注册后被侵权,如果企业作为商标持有人对于商标侵权提出索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企业在商标注册后被侵权,如果企业作为商标持有人对于商标侵权提出索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于法定的赔偿条款,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适用法定赔偿具有前提,必须是在因侵权所获利益和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能够通过证据,确定赔偿数额的,不适用法定赔偿。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方便起见,不认真计算侵权赔偿,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条款的做法一般都不会得到支持。

第二,法院对法定赔偿条款的适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根据案情依职权进行。

第三,法定赔偿额的计算,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四,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都在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范围内确定,而不能超出该范围。

我国《商标法》规定,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色彩组合、声音在内的一切要素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其中,单个商标可以申请简单使用一个元素作为商标,组合商标可以申请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元素,如“文字+图形”商标、“字母”+数字”商标等。组合商标结合了各种元素的不同特点,具有图文兼备、形象生动、易于识别等优点。

此外,组合商标大大节省了单独注册的成本,因此得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广泛认可和使用。然而,在商标组合中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风险。在我国,商标组合的审查方式是对每一构成要素进行单项审查。构成商标组合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必须保证不与他人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方可通过审查。也就是说,只要其中一个构成要件引起相同或相似,那么整个商标就会被驳回,导致大连商标注册失败。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复合商标的单独注册将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如果要注册的复合商标对企业或个人来说非常重要,那么整个复合商标可以在单独注册的同时进行整体注册。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是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必然环节。为了明确商标的保护范围,企业和个人需要尽可能仔细、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如果申请类别错误,不仅不能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容易造成商标的相似性,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商标申请过程中,除了申请人的主观原因外,还有许多不可避免的原因,如查询的盲目性、商标复审的主观性等,企业或个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申请被驳回或反对的情况,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商标是“无法治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驳回或者未公告的商标,由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就是说,在程序上,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和作出新的裁定。这相当于给所有被判“死刑”的商标一个重生的机会。因此,在接到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后,企业或个人不应后悔和感叹,而应做好及时驳回复审的准备,尽力挽救商标!

要点一:标识本身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自行改变大连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即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算正确使用。

要点二:使用主体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不算正确使用。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备案,但是常见的错误是: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生产,使用商标a的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是B,商标a的使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不是正确使用。

要点三:使用范围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会有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

要点四:注册标记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TM还是表达了企业宣传商标、表明商标的努力,在发生争议时,对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或主张自己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或许会有不少帮助。

但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标明注册标志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时,需要谨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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