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商标转让申请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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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商标转让申请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作者:大连安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9 08:29:29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普法办公室在京召开了2016年普法工作总结会。据了解,作为全国“七五”普法工作的开局之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在2016年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工作成效,《全国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在全系统印发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各单位、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了一系列有特色、有成效的普法活动,切实提高了系统内干部职工的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普法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是“七五”普法规划实施的关键一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将继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普法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普法工作组织机制,提升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提高系统内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思维水平,继续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普法力度,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夯实法律基础,提供法治保障。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普法工作的负责人、法治联络员和公职律师参加了会议。会上,4家获得“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部门及在2016年普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进行了普法工作经验交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还通报了专利法修改进展情况。

据了解,2016年,在由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组织开展的“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个人等评选表彰活动”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有2个部门荣获先进单位荣誉称号,1名职工获得模范个人荣誉称号,3名职工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在商标经营管理实践中,商标局批准商标转让申请前,商标转让人和商标受让人可以共同书面请求撤回申请。那么,如何撤回商标转让申请,应当提供哪些材料呢?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商事法官作出商标转让决定或者裁定前,申请人需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商标转让申请。申请人撤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商标复审程序终止。但是,撤回商标复审申请后,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复审。

一、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的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采用印刷、笔墨书写。

二、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书”应当载明其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要求。申请人申请对部分货物或者服务进行复审的,应当在“复审请求书”中说明。

三、申请人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应当说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提供证据内容清单,列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需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四、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五、申请注销部分货物/服务时,应在“注销货物/服务”栏中填写需要注销的部分货物/服务,使用的同类货物/服务名称相同(可增加页数);申请注销全部货物/服务时,应填写“全部”字样。

六、申请人应当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连续三年不使用该申请商标的有关情况(可以增加页)。

七、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盖章(签名)”处加盖印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这里签名。印章或签名应完整、清晰。

八、按类别申请收费。一类取消收费1000元。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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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代表国家核发给营业单位和个人准许其营业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从领到营业执照之日起,就取得了合法经营权,开始享有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同时,营业执照又是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企业必须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违反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公司注册平台管理可为大家办理工商注册、公司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代理记账、税务审计、增资、验资等业务。高效为您办理,保证您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这三种情况是不能作为大连商标注册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看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如“棉花”糖、“椰子”汁、“葡萄”酒等。商品的通用图形,是指某一种类商品的一般图形,如以椰子图形作为椰子汁的商标,以棉花图形作为棉花糖的商标。商品的型号,是指商品的性能、规格、大小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文字、图形、型号。商品的名称、图形、型号一般可以由生产该商品的企业用于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辨认。因此,它不能由某一个企业作为商标注册而专用,否则会影响本行业其他企业的正常业务。

另外,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作为该商品的商标,也起不到区别各生产经营者的作用。因此,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生产经营者的作用。因此,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标志中除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外,还有其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商标构成要素,则可以注册为商标。也就是说,虽然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能单独作为商标,但是可以包含在商标中作为商标的一部分。

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不是绝对的。某一特定商品的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演变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例如,因为某一特定商品非常有名,其商标可能成为同种商品的代名词,致使该商标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又如某一产品系新产品或专利产品,在仅有该种产品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把该商品的商标作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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