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标注册前后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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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标注册前后有什么区别?

作者:大连安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2 08:18:07

最近有人问我大连商标注册前后有什么区别?我惊呆了。车上没有牌照有什么区别?孩子没有户口有什么区别?没有房地产许可证和结婚证、生育证有什么区别?这是一个很大的区别,一个很大的区别,一个很大的区别。我会讲三次重要的事情,稍后再看细节。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方面,商标法体现了两个特点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即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个未注册的商标有不同的权利。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授予专用权,对未注册的商标授予优先权。《商标法》第十三条款规定:“为同一同类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

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原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商标法》没有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一直处于无权利保护的状态,因他人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的核准注册,随时可能被禁止使用。因此,为了保证普通商标的使用,对其进行注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使用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构成商标侵权的,商标权人可以要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是事实,不是权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大连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那么注册商标转让一般有哪些形式?

(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a.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b.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一、在确定商标名称时,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的任何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以上要素,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上述名称不得违反中国商标法下列禁止条款:《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点击查看第一排法律的详细内容)。

三、根据商标分类表确定注册类别和商品。申请登记的基本步骤1)填写《免费商标网上委托查询表》或直接致电本公司商标代理人进行预申请查询。申请前检索是检查是否存在与计算机注册商标相冲突的在先申请。

如有,可不经登记而拒绝申请。但检索并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必须的,只是为了减少被拒绝的风险。目前,可检索的商标仅限于文本商标(图形商标检索单独讨论)。为了缩短盲区,降低被拒的风险,我们也可以在商标局找你。

2)如果搜索失败,您需要提供一个新名称并再次搜索,直到代理认为它可以应用。

3)使用前检查注意事项:无论采用何种检索方式,根据国际惯例,查询涉及的大连商标注册信息一般不包含最新申请的盲区信息,不包含处于复审状态的信息,不包含根据国际双边或多边公约、条约、协定等享有优先权的信息,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我公司仍承诺尽最大努力向甲方提供尽可能准确、最新的商标申请注册信息,并及时通知客户。商标注册信息不准确的,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为准。由此可见,商标申请前的检索虽然不是必要的,但却是非常必要和关键的一步,因为相对完整的检索可以大大降低注册成功的风险,而且检索的主观性(包括审查员的审查)也非常强,因此值得提倡的是委托一个认真的以及负责任的代理人和有经验的代理人。

4)签署委托书,交纳申请费和代理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司申请的,应当在我们提供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盖章;个人申请的,应当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签字。

注: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多个自然人(或单位)。按要求提供样品商标:样本可以是文本、图形或组合,单个商标图案的大小在5*5-10*10cm之间。指定应用程序的类别:在确定一个国际分类后,通常不是将属于同一类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列为商标的使用范围,而是确定不超过10个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名称或服务(商标分类)。如果超过10种,每种超级项目的官方费用将增加100元。按照一标一类的登记原则,所选货物(物项)应属于同一商品分类。如果货物(项)属于不同的分类,则需要多次申请。

商标申请审查流程及周期由于商标申请量大,国家商标局审查进展相对缓慢,商标注册完成时间需要2-3年。国家详细审查情况见《商标注册审查流程图》。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商标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真实、准确、清晰以及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的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指商标局审查员依照现行《商标法》和《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其申请日期,通过检索、分析、比较和必要的调查研究,从而确定是给予初步审批还是驳回行政行为。商标的实质审查是决定商标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关键环节。目前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2)商标是否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3)商标注册是否与原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权相冲突。

商标审查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初审是指经正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初审决定。初审公告是指在商标公告中公布初审、核准的商标,征求公众意见,协助商标局审查。所谓“部分驳回”,是指驳回的理由仅涉及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以驳回该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初步核准并公告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应当驳回申请,不得作出下列决定:公告。提出的异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为商标公告中公布的初步审定商标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其不予核准注册。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的,进入异议复审程序。所需文件:

l)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名;

2)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由许可方盖章或签字;

3)提供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协议书正本一份;

4)被许可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中增加了一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即声音商标,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使我国商标类型更为多样化并与国际社会接轨。作为非传统商标之一,声音商标足以作为企业的名片,可使消费者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一听到某个耳熟能详的声音,立刻联想起这个企业,或者某个产品。新修改的条例在便利当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项规定,细化了修改后的商标法的一些相关条款。本文从声音商标的类型、特征、注册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声音商标的类型声音商标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音乐声音商标与非音乐声音商标。其中,音乐声音既可以是专门创作的音乐,也可以是取自现有的乐谱,包括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歌曲旋律等;而非音乐声音既可以是创作的,也可以是直接复制自然界的声音,包括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者动物的叫声等。

二、声音商标的特征:

(一)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相比所具有的特征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具有一些共性,比如都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都必须具有显著性等。但是由于声音商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电子传播媒介,而传统商标既可以通过传统媒介,也可以通过电子媒介被识别出来,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

第一,声音商标由动态要素构成。声音商标需要通过网络、电影、电视等媒介物以动态形式得以表达,而传统的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等都由静态要素构成,可附着于商品或服务场所,或直接表达。

第二,声音商标不是固定有形的。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都是固定有形的,在任何场合下,例如图案的比例、颜色和字体风格的使用等都有明确严谨的可视性规定。而声音商标则不是固定有形的,其展现的是一个周期连续变化的过程。

第三,声音能够超越语言、国界的限制。声音能够更简单地传递信息,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和理解,借助互联网、多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实现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第四,声音商标更具有客观性。声音商标可以通过乐谱、声谱等形式来客观地表现声音的音调、频率、持续时间等,而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的识别完全依赖于判断者的主观感受。

第五,声音商标便于检索,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声音商标通常以电子文件方式就能实现,这种电子音频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已在全世界普及。而对于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而言,目前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展示方式,能够在线远距离提供气味、味觉或触觉的样本。

三、在我国,申请声音大连商标注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性条件声音商标注册须符合显著性、非通用性、非功能性等商标注册的一般要求。在显著性要件上,将声音商标分为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和获得显著性商标两类。对于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声音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而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普通的、常见的声音,则需要证明具有第二含义才可以获得注册。对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通常要从整体上进行判断,以该声音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识别某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并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相区别为标准。例如整首歌曲或冗长的乐谱,如管弦乐或钢琴曲的完整乐谱,因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视为区别来源的声音,故不具显著性。

在非通用性要件上,必须警惕将一些具有通用性的声音进行商标注册,从而引发符号圈占的狂潮。例如,将鸡叫声注册于肉食类商品,将水滴声注册于矿泉水或饮料上,将乐器声注册于乐器等商品之上等。如何避免企业对处于公共资源领域的声音进行注册,在通过符号圈占损害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对该声音的使用利益,这也是值得研究的关键问题。商标法通过保护企业信誉而激励竞争,但是商标法不允许因生产商控制有用的产品特征而阻碍合理的竞争。

如果产品的声音获得商标权与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相重合,是为实现该产品的目的所必须的,会将竞争者置于与信誉无关的重大不利地位,那么该声音是功能性的。反之,如果功能性是第二位的,和商品没有必然的联系,则允许将该声音注册为商标。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功能性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

(二)声音商标注册的程序性条件就递交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而言,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采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图样表示系统、描述性表示系统及混合表示系统。根据2014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第5款的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可以看出,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程序采用的是以混合表示系统为主,以描述性表示系统为补充的程序性要件予以注册声音商标。这种形式既要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高要求的呈现,也要对用声谱或乐谱予以表达的声音,通过申请人的文字性描述呈现出其要表达的含义。此外,声音商标并非与传统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一致,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的最大区别是,对声音商标的注册并非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

它必须是已被使用过,并在公众中能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具有知名度的;并且此声音必须是独特的。如《新闻联播》开始曲、好莱坞美高梅电影片头的狮子吼叫声等被大家所熟知的,并具有显著性的声音标志都可以被注册成商标。不过对于目前繁荣的互联网行业推出的各类APP软件,启动程序出现后具有识别度的两三个小节的声音,也可作为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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