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标注册的三大“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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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标注册的三大“秘密”

作者:大连安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1 08:15:08

大连商标注册是一个既复杂又漫长的过程,注册商标的艰难也体现了商标的价值所在。商标的价值需要积累,一般情况下,商标的使用年限越长,商标的价值就越高。代办商标注册多年,部分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注册办理交给我们进行办理时,也抱怨说商标注册太麻烦,也搞不懂该怎么注册商标。虽然商标审查的主动权在于商标局,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及个人无计可施,可以根据商标注册规则,想办法来缩短商标注册时间的。现在小编就来向您透露商标注册的三大“秘密”。   

(一)商标查询工作不可免   商标近似查询是商标注册环节中重要环节,但是很多企业自己到主管部门申请商标注册时,由于没有做好商标查询工作,因此注册失败,所以企业最后会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想要成功注册商标,首先要清楚什么是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是指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通过查询商标局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了解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商标近似查询,能有效地规避商标近似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将有效减少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可能,为企业及个人节省驳回复审时间,从而大大缩短商标注册时间。          

(二)材料准备需齐全   在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之后,商标局首先会对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为期3个月的形式审查,也就是审查企业的申请人资格,以及提交的各种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补正,重新提交符合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而严重不符合规范的,商标局还将作出退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的决定。   

在此提醒大家,只有通过了形式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才可进入下一流程,因此企业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要认真准备文件材料,以应对形式审查环节。减少形式审查环节可能出现的人为失误,将大大缩短形式审查时间,从而有效减少整个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时间。

(三)组合商标分开注册   组合商标虽然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易于识别、花费少等优势,但其作为一个整体组合注册时却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因近似而造成的被驳回风险也更大。 我国对组合商标采取各构成要素单一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构成组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均要保证不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才能通过审查,也就是说,商标局对一个包含文字、字母和图形的组合商标进行实质审查时,需要将文字、字母和图形分开,单独进行审查,这就相当于增加了几道审核环节,于无形之中延长了商标审核时间。   

充分了解《商标法》的相关法律条规将有助于商标注册者判断商标近似状况,减少商标被驳回风险。如果没有丰富的商标注册经验,对这些法律条款不了解、不熟悉,建议您找一家信誉好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既能节省注册时间,还能提高商标注册率。

在商标注册之后,怎么保存商标的使用证据呢?毕竟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商标被竞争对手提“撤三”;

一、在指定商品上关于商标使用具体表现形式有:首先建议最值得关注的是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具体表现为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其次是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上可直接采取将商标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主要表现形式可以通过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展现;第三,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以及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当然也不局限以上方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都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在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对于商品的宣传的时候就要注意收集这些信息了。

二、在指定服务上关于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都可以使用商标;2.在服务场所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使用人编写的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3.与指定商品的商标使用证据一样,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以及在展览会、博览会上的使用都可以视为商标的使用证据。

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别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是一种可视为感知的标志。商标的背后其实是一个企业的品牌,品牌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企业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也难免有时候会遇到商标侵权和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问题。那我们的商标被侵权了应该怎么做呢?同时也要避免侵权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哪些做法是对商标侵权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在同一个商品类别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注册人同意,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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